2009年5月22日 星期五

勝華科技公司 違法暨違反供應商行為準則事項表

根據蘋果電腦的供應商行為準則,作為蘋果電腦的供應商,勝華科技除了必須符合當地勞動法令,並在國際勞動人權準則的規範下,實施更符合勞動人權標準的勞動條件。

但經由我們初步調查發現,勝華科技在台灣廠及大陸廠,不僅有許多明顯違法的事項,更違反了蘋果供應商行為準則。

蘋果電腦長期對於推動企業社會責任的理念不遺餘力,應積極面對勝華科技違法及違反勞動人權的相關行為,茲將勝華科技的違反事項列舉如下,蘋果電腦除應立即要求勝華科技改善之外,應立即委由第三方勞工團體,對勝華科技各工廠進行更深入的勞動檢查。並且根據勞動檢查結果及勝華科技的改善狀況,立即檢討對勝華科技的訂單。

【勝華科技公司台灣違法事項一覽表】

台灣

說明

違法解雇

勝華科技僅以去年11月單月份訂單下降,就以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。」解雇勞工,但隨後顯示,勝華去年盈餘仍有40億元,今年又有Apple公司大量急單。

排定無薪假,卻仍要求員工上班,又未給付工資

(業經台灣官方勞動檢查確認,並處以罰鍰)

勝華科技於200812月起於各廠每月實施無薪休假至今,期間要求員工於已排定無薪休假當日仍需出席上班,卻未給付工資。

片面變動工時

要求員工每月工作總時數需比照常日班,工時不足者以事假論處,扣發一日工資,部分員工因此每月工資低於基本工資17280元。

要求員工補足工時,致使員工連續上班10多天無法休假

(業經台灣官方勞動檢查確認,並處以罰鍰)

四二輪班之員工因被要求補足工時,必須連續上班10幾天無法休假,已經違反勞基法第36條。

強迫員工加班

為達產量,強制員工週一至週五每日工作12小時。

為達產量及保養機台,強制員工放棄例假或國定假日。

違反勞基法第30條、第32條、第36條、第37條、第39條。

強迫員工同意將加班費改為補休

強迫員工簽署同意書,放棄加班費改以補休,已經違反勞基法第24條。

【勝華科技公司東莞萬士達違法事項一覽表】

中國大陸

說明

未與員工協商,在官方提升最低工資時將全勤獎金取消

萬士達公司在東莞政府宣佈提高最低工資為770元之後,將原本白紙黑字刊載於勞動合同中的全勤獎取消。

未與員工協商,片面取消津貼

200810月,萬士達公司在發薪日前後,張貼取消產值獎金公告,並取消年終獎金

未取得東莞勞動局批准,即實施「綜合工時制」,將假日加班工資由正常工資的2.0倍降低為1.5

萬士達公司於227張貼公告,指出已經取得東莞市勞動部門批准,申請實施綜合工時工作制。但3月經員工查證,東莞市勞動主管部門並未批准。

於罷工時片面宣稱,417下午3點前未回工作崗位,視為員工自動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

萬士達公司違法在先,員工有權進行維權,而公司薪資未足額給付,員工有權不上工。3月份剩餘加班費將於421日前補發至員工帳戶,但錢還沒入帳,員工就有權不上工,況且即使根據公司有關規定,員工曠工,也要三天才能予以解雇


【勝華科技公司違反蘋果電腦公司供應商行為準則】


台灣

中國大陸

違反加班費必須按照法令發給

逼迫員工放棄加班費及假日出勤之加倍工資,僅能改以補休。

片面宣稱已經獲得東莞勞動局同意,獲准實施假日加班費為平均工資的2倍改為1.5

違反以國際勞動標準及當地法令對待勞工

在仍有大量急單及盈餘下以業務緊縮及虧損為由違法解雇、資方持續對員工減薪、減津貼、放無薪假、加班不給加班費僅能換補休,致使工資低於勞基法基本工資。

未與員工協商,取消全勤獎、津貼,並冒稱取得東莞勞動局批准,將假日加班工資由正常工資的2.0倍降低為1.5倍。而員工罷工後,勝華又於罷工時片面宣稱,417下午3點前未回工作崗位,視為員工自動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,這也違反欠薪未入帳,有權不上工。

違反需提供衛生、保健的食物給員工


將員工每日的餐費由一日人民幣8元,減為4.5元,從五菜減為三菜,員工並表示,品質有如餿水、餵豬。萬士達廠甚至於今年4月爆發食物中毒!

違反必須提供匿名的申訴管道,並保護申訴人

台灣勝華員工,針對勝華的違法事項,進行合法進行行政申訴及向社會大眾訴求時,勝華居然對持續抗爭要求復職的勞工代表及自主工聯執行長朱維立,完全漠視蘋果供應商行為準則。

至今並無給予員工匿名申訴的管道,致使眾多問題長期無法獲得解決,而爆發罷工,而在罷工後,卻殺雞儆猴、秋後算帳,開始針對罷工時較為積極的員工,進行約談,使得對公司各種問題有疑慮的員工,更不敢申訴。

違反必須提供勞工安全的工作環境

勝華科技於潭子廠CG製造部、環中廠與中工廠的黃光部門,員工於該等部門工作時,需操作有機溶劑,如:網版清洗劑、蝕刻液,但勝華科技卻未提供防護口罩及防護衣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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